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290号
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B-5-3。
法定代表人:章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91776E。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3-1#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工业厂房1-5层1#综合楼2-11号。
负责人:杜进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66066。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548.9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人民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548.9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