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6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62066066。
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地块电子信息类标准工业厂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94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崇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1执6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邹序金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