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810号
申请人: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丙垠,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111号。
负责人:曾科斌。
申请人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66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66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