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新世界商业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