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5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办事处新世界商业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