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3财保67号
申请人: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275623。
法定代表人:倪大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三赢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32904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