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1669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生,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芳,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住青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生,住青县。
被告:河北明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7549273L。
法定代表人:康永贵,执行董事。
地址:衡水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明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