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1669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10日生,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芳,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生,住青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生,住青县。

被告:河北明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57549273L。

法定代表人:康永贵,执行董事。

地址:衡水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明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伍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