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宁夏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521民初145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唐徕小区海宝3-4-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中山路口。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三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