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2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男,其他不详
被告: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许崇尊,系负责人。
***与***、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长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