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22民初96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6日生,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崔东风,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许崇尊,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