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某某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1财保28号

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许崇尊。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

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冻结60,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冻结60,5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立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