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21财保28号
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许崇尊。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白山市。
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冻结60,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县支行(账号:×××)的存款冻结60,5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立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