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县盛祥劳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吉0621执18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松县盛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吉062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733,396.00元,执行费9,73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23)吉062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062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