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26民初1533号
原告:鞠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尹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告鞠某与被告吉林省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尹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鞠某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全部退还原告鞠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