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乐、某某、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28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698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8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四维电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苏杰
代理审判员*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