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财保1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宝峰路14号罗亭综合服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5083063Q。
法定代表人:罗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33148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28号A栋1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263147。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赣0104财保1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1430.3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的银行账号110061059018002615993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同意通过上述银行账户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紫竹桥支行的银行账号11006105901800261599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