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财保181号
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宝峰路14号罗亭综合服务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5083063Q。
法定代表人:罗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33148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0***号A栋1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620263147。
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11430.36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的保函(PZDM2018360100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11430.3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