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502执异55号 案外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使水榭湾******。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对执行标的***以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称,(2016)赣0502执13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5)渝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的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是***,与其无关,其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工程款系其所有,并非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所有,***既不是其员工,也与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不应当扣划其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工程款,故请求撤销本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502执1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民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192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执行线索,称被执行人***挂靠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承接工程,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向中国移动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发出(2016)赣0502执1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以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移动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工程款114951.64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承接工程,应收工程款为案外人所有,申请执行人***称是被执行人***挂靠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该工程款实际上为***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不成立。综上,案外人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赣0502执1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西雨花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的工程款114951.64元冻结及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姜 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