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莲民催字第00047号
申请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93号4号楼三单元502户,该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10051131。
申请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2268241、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出票人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8720188000094589、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账号为13001668408050007312,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栾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4)莲民催字第00047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22268241、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6日、出票人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78720188000094589、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账号为13001668408050007312,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6日)。申请人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作出了(2014)莲民催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