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8民初1253号
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1766P。
住所地:雄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电话17731276669。
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