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38民初1253号 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1766P。 住所地:雄县金三角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电话17731276669。 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保定朝雄电气化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