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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盘锦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chenguoyu,总裁。
委托代理人牛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盘锦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37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