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财保284号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车户。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