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04财保28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宁0104财保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现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名下财产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市天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宁A×××××车辆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