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上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402民初504号
谢美仙,女,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黑村社区居委会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7********。
委托代理人阳海瑛、朱丽荣,在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工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温勇,经理。
被告云南上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仙诉被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上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谢美仙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云南上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给原告谢美仙人民币4500元,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美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美仙负担。
审判员  段杨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