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6民初132号
原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48259493M。
法定代表人:马红云,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女,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峨山项目部员工,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原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玉溪腾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