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奥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奥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57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高新街17号2幢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鸿儒,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齐斌,女,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千禧学府苑4号楼2单元3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4元(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驭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930元(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增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巩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