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4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路永盛东街。
负责人:马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277号高尔夫商务大厦A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七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9元,减半收取3899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原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克雄
审 判 员 苟改莉
代理审判员 闫儒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