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402民初4849号
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郭廷明,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员工,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固原市九龙路通信管道工程的工程款140000.0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赛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支付固原市九龙路通信管道工程的工程款1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刘汉龙
人民陪审员 马正刚
人民陪审员 何 姝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