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2916号
原告:**余,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中宁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宁夏七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绵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瑞杰,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住宁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余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首创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负担。
审判员 刘汉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