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终4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59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导致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且对于本案部分事实还需要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