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147号 原告: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海宝小区59号楼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14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纬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