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支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58020。
负责人:徐云龙。
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4027947X。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支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洪升
书 记 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