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58020。
负责人:徐云龙。
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4027947X。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技支公司、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国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洪升
书 记 员 乜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