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民初2439号
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信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1期样板区B8栋。
法定代表人:**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信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