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15038号
原告:**有,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4027947X。
住所: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88072W。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228263310。
;'>住所:云南省昆明滇池度假区滇池路**div>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有与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有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22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有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