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财保49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景县景新大街与市场路交叉口南行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26771902。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4027947X,组织机构代码:75402794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7520411Q,组织机构代码:7575204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六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7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六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六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7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六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