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2014号 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88号建科大厦24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907301811。 法定代表人:**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燚,系辽宁君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千佛寺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OP4NUN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燚。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95.5元,退还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895.5元。保全费2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黑龙江泰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