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原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12幢3-202号。
法定代表人:项卫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电,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博爱县。
上诉人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对双方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及约定的施工地点均未查明,并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应由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凯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