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电与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1219号之一
原告:原电,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项卫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晶晶,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电诉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司学敏
人民陪审员  张安萍
人民陪审员  秦玉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