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1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79204124C。
法定代表人:项卫峰。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千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范玉冰
书记员苏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