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电与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民初1219号
原告:原电,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博爱县鑫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12幢3-202号。
法定代表人:项卫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晶晶,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1746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起至2016年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博爱县的移动公司架线工程进行施工,同时约定原告完成该移动公司发包给被告的全部工程,在移动公司支付给被告工程款后,按三方审定的工程量,扣除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百分之三点六的税金),剩余的应及时支付给原告,计算依据以移动公司等三方出具的审定工程量为准。原告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被告在得到工程款后拒不付给原告。故诉之。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洛阳市洛龙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博爱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