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1678号
原告:***,男,199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明,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华,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荣,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区嘉行公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叶林。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12幢3-202号。
法定代表人:项卫峰。
被告:高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东北隅街道22号。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上海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9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兰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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