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1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61号12幢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5792041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