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3737号
原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晨建工公司)与被告新疆星宇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星宇招投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瑞晨建工公司与星宇招投标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不可撤销支付居间服务费承诺书》,瑞晨建工公司委托星宇招投标公司就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G216线红山嘴口岸至阿勒泰工程项目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系委托合同纠纷。被委托人星宇招投标公司的义务是完成委托人所交办的事项,双方争议标的并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本案工程所在地以及星宇招投标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故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法官助理 姜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