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164号
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1205号。
法定代表人:黄真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幢17层1704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成龙,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星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0元,由原告成都兴业邦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小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乾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