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2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920.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