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538号
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滨江新城12幢3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32MA63336A5U。
经营者:邓国英,女,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玉峡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007056308。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克勇,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雍溪镇玉峡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911026292。
被告:***,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高伦村1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808207918。
被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山路489号1幢17层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46559C。
法定代表人:曾华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峨边渝都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阿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