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催17号
申请人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109号1幢(狮山街道办公楼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孔国兴,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方亮,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30327220957200,出票日期2018年6月22日,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申请人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苏州银行长桥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顺上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心阳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