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5654号之一
原告:***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邬家塘*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8776219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51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