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5654号之一
原告:***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邬家塘*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58776219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舟山羽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51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