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148号
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5号山海花园5号楼6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902512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同创国际4栋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8922021Y。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6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21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5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