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3行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5号山海花园5号楼6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902512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审第三人廖和平,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行初1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福建鑫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开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寅颖
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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