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申请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7968.50元。
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完全相同,具有关联性。现将本案件并入(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以(2017)川0115执31号案件为母案进行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57968.5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57968.50元。
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3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