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3366号
原告:**有,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36970。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友与被告***、四川雅上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友于2021年7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5元,减半收取计1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云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